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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隔三年中共再修《问责条例》

发布时间:2019-09-12 09:23:59 | 来源:【《人民日报》政文微信公号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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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4日,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下称《条例》)全文公布。修订后的《条例》共27条,比2016年7月实施的《条例》内容上作了大幅度的丰富。

有媒体称,个别地方、部门在实践中出现问责泛化、滥用等问题,典型的案例便是“副局长洗澡未接电话被处分”一事。2018年8月23日晚,安徽省巡查组4次拨打全椒县农村公路局扶贫干部张伟手机,后者因洗澡未接听电话,被给予党内警告处分。全椒县委复查后认为,原处分决定定性不准确,处理不恰当,决定撤销该处分。

这其实是有关媒体对《条例》所指“问责”概念混淆了。《条例》的全称是《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也就是说这是一部党内法规,针对的“责任”聚焦的是与全面从严治党有关

的责任,并非泛指所有的“责任”。《条例》明确规定,“追究在党的建设、党的事业中失职失责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的主体责任、监督责任、领导责任”,这些都是间接责任,而非直接责任。

在上述案例中,扶贫干部张伟因洗澡未接电话受到的是纪律处分,有关部门对其进行处分和撤销处分都不是因为他在履行主体责任、监督责任或领导责任中存在失职失责行为,因此这个案例不能称作“问责泛化”,而应该是执纪不当。

那么,什么样的情况是“问责泛化”呢?还以该案为例,上级党组织对张伟处理时,认为该单位党组织和领导履职履贵不力,对其单位党组织和领导进行了问责,后来发现实际上该单位党组织和领导并不存在失职失责行为,这样的情形就可以被认定为“问责泛化”。

有人可能要为被问责的党组线和领导干部喊冤了:明明犯错的是下属,为啥党组织和领导要跟着背锅?对此,《条例》第六条比起修订前增加了一个定语:“在职责范围内”。也就是说,问责要本着“权责一致、错责相当”的原则。比方说,如果发现某个错误的决策是由党组织集体作出的,这时候党组织负有主体责任,应当对党组织问责;同理,如果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直接主管的班子成员对某个下属自己犯的错误毫不知情、不负领导责任,则不在职责范围内,不应当问责。

此外,为防止问责虚化,《条例》还专门规定,“对党组织问贵的,应当同时对该组织中负有责任的领导班子成员进行问责”,确保问责落实到具体责任人。

《条例》还特别规定,本条例所涉及的审批权限均指最低审批权限,工作中根据需要可以按照更高层级的审批权限报批。这意味着问责的主体不再局限于同级有管理权限的党委(党组)、纪委、党的工作机关,如果上述问责主体没有及时启动问责,上一级、两级乃至更高级别的党组织均有权限启动问责,或指定其他党组织启动问责。这样一来,对同级有管理权限的问责主体产生了更大的压力,一旦不能及时启动问责,不但问责对象跑不了,连问责主体也一样要被追责。

长久以来,一些人存在一种误解,认为被问责了的干部就是被打入另册、永不叙用了。对此,修订后的《条例》作出明确规定:实行终身问责,但对影响期满、表现好的干部仍应大胆提拔重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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